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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28625号“LMEI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03:56关于第63528625号“LMEIT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334号
申请人:广东邻美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8625号“LMEI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会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LMEITEA”构成,其包含的“TEA”中文可译为“茶”,该标识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冰淇淋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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