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593668号“PATINA HOTELS RESOR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4:03:34关于第62593668号“PATINA HOTELS
RESOR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485号
申请人:嘉佩乐酒店集团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93668号“PATINA HOTELS RES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84833号“蔚盈苑PATINA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133865号“蔚盈轩PATINA WELL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340519号“蓝汐国际公寓BAY BREEZE INTERNATIONAL APARTMENT SHUN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881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鸡尾酒会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PATINA”,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