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480297号“SUNGR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59:17关于第63480297号“SUNGR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710号
申请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0297号“SUNGR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2545号“GROW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含义指向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在先司法判决书、在先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官网截图、媒体报道、其他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数控工作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滚动直线导轨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SUNGROW”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GROWSUN”在英文词汇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继续有效的滚动直线导轨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0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