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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09922号“虹酿 H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58:28关于第61909922号“虹酿 H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868号
申请人:上海从心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09922号“虹酿 H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35965号、第60818720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2946号、第13792492号、第35184451号、第12595626号、第21197976号、第7603098号、第58659129号、第60900171号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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