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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29795号“易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57:08关于第59529795号“易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394号
申请人:北京圆歌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29795号“易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083667号“易”商标、第15018985号“易享”商标、第15047534号“易之优品”商标、第15381515号“易”商标、第27247945号“易”商标、第26935025号“太易云 易”商标、第56391859号“LIFE ”商标、第51501743号“LIFE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LIFE”的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七、八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四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经撤销程序现分别在树木等商品上、植物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活动物;活家禽;活鱼;虾(活的);新鲜花生”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主要识别部分“易”,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鲜花;树木;燕麦;玉米;植物;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鲜食用菌;人或动物食用的未加工海藻;谷(谷类);酿酒麦芽;鲜豆(带荚);小麦;大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活动物;活家禽;活鱼;虾(活的);新鲜花生”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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