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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58845号“玩釉WANT Y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34:56关于第63758845号“玩釉WANT Y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228号
申请人:福建省艺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58845号“玩釉WANT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特殊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78429号“玩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玩釉”与引证商标汉字“玩柚”在呼叫上相同,含义上亦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举办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组织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像摄影服务;文字撰写(广告宣传材料除外);新闻记者服务;为活动提供视频编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安排、举办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组织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像摄影服务;文字撰写(广告宣传材料除外);新闻记者服务;为活动提供视频编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展览服务;画展服务;艺术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由汉字“玩釉”、英文“WANT YOU”及图形组合而成,易被理解为宣传用语,整体使用在第41类画展服务等指定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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