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614135号“千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32:27关于第62614135号“千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980号
申请人:杭州千岛湖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14135号“千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41139A号“芊纯 QIANCHUN”商标、第62135416号“芊纯 QIANCHUN”商标、第56983183号“纯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未带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第4047490号“千纯”商标在第30类上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准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千纯”用在复审商品上,尚不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被准予初步审定的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果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当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的茶饮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