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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53177号“SK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18:01关于第60253177号“SK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978号
申请人:南京泉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53177号“SK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73936号“SK-II”商标、第5678212号“Skil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3234号“SK-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宣告无效。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29890号“Skill”商标、第11429819号“Skill SCIENCE&TECHNOLOGY”商标、第11458444号和第11452394号“斯凯力Skill SCIENCE&TECHNOLOG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至七)在“探测器”商品上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状态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已被宣告无效,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四、五、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均已被撤销其在“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均为“运载工具用恒温器、恒温器、电解装置、灭火器、电锁、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运载工具用恒温器、恒温器、电解装置、灭火器、电锁、便携式遥控阻车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热调节装置、救生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KIL”与引证商标二中文字“Skill”及引证商标七中外文“Skill”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同时使用在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热调节装置、救生衣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热调节装置、救生衣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热调节装置、救生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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