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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377688号“龙泉宝剑小镇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17:24关于第46377688号“龙泉宝剑小镇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717号
申请人:龙泉市宝剑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46377688号“龙泉宝剑小镇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122607号“宝剑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13502号“龙泉市宝剑行业协会LONGQUAN SWORD INDUSTRY ASSOCIATION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龙泉宝剑”是中国宝剑文化的承载,2006年,“龙泉宝剑锻制技艺”被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且“龙泉宝剑小镇”为省级特色小镇项目,该标志若为被申请人一家独占,易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各引证商标信息;
2、“龙泉剑”百科介绍;
3、相关判决书;
4、龙泉市宝剑行业协会成员名单及其职称与荣誉称号一览表;
5、相关技艺介绍、收藏名录、项目申报材料等;
6、、相关名单、招商方案、投资合同及相关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龙泉宝剑”是中国宝剑文化的传承,但同样是被申请人以政府红头文件批准改制,并经公开拍卖所得。且被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是龙泉宝剑锻制技艺,而非“龙泉宝剑”这一品牌。被申请人早在1979年就已经在“刀剑”商品上成功注册了“龙泉宝剑”商标,经使用宣传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给申请人、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入驻龙泉宝剑小镇中心区域;关于被申请人记载的历史文献、所获荣誉;相关照片、宣传及纳税资料;展会资料;被申请人品牌授权书、专卖店及包装图片;产品检测报告;销售发票;相关裁定书及文件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名下的“龙泉宝剑”商标为驰名商标,但该品牌的知名度来源于历史因素以及龙泉宝剑锻制技艺传承人的共同努力,不能归功于被申请人。此外,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基本与“龙泉宝剑小镇”项目无关,不能证明“龙泉宝剑小镇”经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其他质证意见已包含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我局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6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枪上的)刺刀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8类园艺工具(手动的)、剑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枪上的)刺刀”等商品与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剑、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龙泉宝剑小镇及图”构成,标识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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