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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011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15:11关于第609011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438号
申请人:北京清红微谷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011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288103号“陶公网络 TAOGONGNET.COM”商标、第20589334号“疯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且已有引证商标相互共存的事实。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撤三决定书、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网站设计咨询;地图绘制服务;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城市规划”服务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平面美术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建筑制图;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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