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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21407号“乐鲸灵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13:13关于第62621407号“乐鲸灵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897号
申请人:广州卓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21407号“乐鲸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47625号图形商标、第28150750号图形商标、第29248312号“乐精灵LEJING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一至三均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工商登记信息、引证商标一至三撤销受理通知书和档案信息及流程信息页、与引证商标一、二类似的共存商标信息、行政判决书、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媒体报道、品牌报道、店面照片、所获荣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现为在“咖啡馆;餐厅;寄宿处;旅馆预订;茶馆;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托儿所服务”一项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三现为在“咖啡馆;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比萨店;旅馆;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养老院”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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