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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29159号“龙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10:49关于第63429159号“龙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876号
申请人:统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方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29159号“龙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052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56622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仅构成申请商标在“动画片”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其余商品应当予以初审公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二者构成相同标识,并存使用在动画片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动画片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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