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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32334号“拉柏薇 LABELV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09:52关于第63932334号“拉柏薇 LABELV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368号
申请人:厦门创源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32334号“拉柏薇 LABELV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8411号“LABEL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人的“拉柏薇LABELVIE”系列商标经过驳回复审已经成功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4、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证据;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3、版权登记证书;4、专利证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纸、书籍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外文“LABELVIE”与引证商标“LABELVIEW”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版权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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