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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3653号“ StadiumSupply by Stadium Goo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09:37关于第64293653号“ StadiumSupply by
Stadium Goo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057号
申请人:斯塔迪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3653号“ StadiumSupply by Stadium Goo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323701号“STADIUM”商标、国际注册第948168号“STAD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引证商标二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仓库管理软件;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操作软件;管理电子数据表用计算机软件;控制和管理访问服务器应用程序用计算机软件;电子钱包(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硬件;移动电话用应用软件;平板电脑;科学用探测器;视听教学仪器;衡器;量具;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教学仪器和设备;通信装置用转换开关;电动调节装置;电动控制装置;数据处理设备用存储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话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本案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仓库管理软件;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操作软件;管理电子数据表用计算机软件;控制和管理访问服务器应用程序用计算机软件;电子钱包(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硬件;移动电话用应用软件;平板电脑;科学用探测器;视听教学仪器;衡器;量具;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教学仪器和设备;通信装置用转换开关;电动调节装置;电动控制装置;数据处理设备用存储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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