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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73779号“新 華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09:14关于第63573779号“新 華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875号
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华源胶袋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73779号“新 華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81090号“新华能源”商标、第23143435号“华源”商标、第63364747号“新新”商标、第63195907号“新”商标、第3323491号“新新 XINXIN”商标、第21358918号“新 1912”商标、第33048035号“新及图”商标、第49326212号“新 DNA及图”商标、第59519876号“华源技术”商标、第11301363号“源华家具及图”商标、第22172948号“桦源文创 HUAYUAN CULTURAL CREATIVIT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待引证商标三、四、九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部分引证商标间已共存注册,商标审查应遵循一致性原则,本案商标应适用同样标准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市场秩序,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二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三、四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新 華源”与引证商标一“新华能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新”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新新”、引证商标六、七、八显著认读文字“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華源”与引证商标九“华源技术”、引证商标十显著认读文字“源华家具”、引证商标十一显著认读文字“桦源文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十一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五至十一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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