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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04449号“渔小厨 YUXIAOCH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3:08:02关于第64404449号“渔小厨 YUXIAOCH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935号
申请人:舟山市新洋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04449号“渔小厨 YUXIAOC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02673号“鱼小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02982号“渔家小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101226号“厨小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渔小厨”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鱼小厨”、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渔家小厨”、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厨小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牛肉;冷冻鱼;熏鱼;加工过的海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肉;肉干;小龙虾(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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