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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203154号“椰椰奶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51:01关于第23203154号“椰椰奶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032号
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佳欣
国内接收人:吴霞
国内接收人地址:福建省厦门市仙岳路号邮政大厦五楼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4日对第23203154号“椰椰奶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 nai n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及“老奶奶”系列商标在先权利。申请人“老奶奶”系列商标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其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扫描件):
1、商标信息档案;
2、相关报道、通知、函件;
3、 相关维权信息;
4、荣誉证书;
5、协议书、合同书、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精致坚果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精致坚果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姓名权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具有一定区别,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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