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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85292号“CCR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48:07关于第60985292号“CCR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111号
申请人:成都城投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85292号“CCR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3809号“CC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受理通知书、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在银行等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CRG”与引证商标“CCRC”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银行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银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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