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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65635号“晓秋放心食品 XIAOQIU ASSURED 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45:16关于第63165635号“晓秋放心食品 XIAOQIU
ASSURED 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8833号
申请人:张彦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65635号“晓秋放心食品 XIAOQIU ASSURED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2299号“秋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店铺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读部分文字“晓秋”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汉字左右排列的不同不足以增加二者的可区分性,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商标主要识读部分“晓秋放心食品”中“放心食品”易被消费者识别为“质量、品质信得过的食品”,用于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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