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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05322号“大力智慧课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44:39关于第63605322号“大力智慧课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0953号
申请人:宁波碧上芳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05322号“大力智慧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40981号“大力教育”商标、第54798655号“大力学堂”商标、第55371868号“大力 OS”商标、第56297063号“大力智能”商标、第57672633号“大力”商标、第58988338号“大力创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六权利状态不稳定,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系关联公司,正准备转让统一权利人,请求待权利状态确定及转让完成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至六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仍为不同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显著识别中文上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在新闻社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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