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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317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43:25关于第645317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0198号
申请人:安徽子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蚌埠新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317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90404号图形商标、第13894634号图形商标、第16519825号图形商标、第16519823号图形商标、第45984110号图形商标、第31211261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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