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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74149号“金油茶JIN YOU CH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41:36关于第63474149号“金油茶JIN YOU CH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527号
申请人:代维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4149号“金油茶JIN YOU C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88075号“金鸿油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182123号“永明女书瑶山 油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油茶”,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一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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