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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66061号“未来气象家 THE FUTURE METEOROLOGI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08:36关于第63966061号“未来气象家 THE FUTURE
METEOROLOGI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495号
申请人:北京京师启智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6061号“未来气象家 THE FUTURE METEOROLOGI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字母及图形组合的“未来气象家 THE FUTURE METEOROLOGIST及图”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当作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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