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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31490号“CONDE JOSE约瑟伯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2:06:48关于第63831490号“CONDE JOSE约瑟伯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735号
申请人:法国大酒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1490号“CONDE JOSE约瑟伯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18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约瑟伯爵”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约翰伯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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