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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16953号“TART OPTIC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42:30关于第62916953号“TART OPTIC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335号
申请人:泽莱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16953号“TART OPT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16759号“T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腿;眼镜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框;太阳镜镜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英文均为“TART”,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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