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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15070号“GREAT WORK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41:08关于第60015070号“GREAT WORK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238号
申请人:贝印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15070号“GREAT WOR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GREAT”和“WORKS”两部分带设计的英文组成,且商标中“GREAT”与“WORKS”呈上下结构排列,相互独立,申请商标整体为臆造,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性申请,且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字典解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GREAT WORKS”构成,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使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的相关公众可以将“GREAT WORKS”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使之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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