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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08291号“只为遇见你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38:54关于第63308291号“只为遇见你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073号
申请人:万卫保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08291号“只为遇见你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系对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能够独立指引商品来源,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文字“只为遇见你”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宣传语句,而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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