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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61332号“松乐国际电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0 11:17:18关于第62761332号“松乐国际电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266号
申请人:浙江高见泽捷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61332号“松乐国际电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3685号“松乐SONGL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08325号“松乐SONGL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08326号“松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241528号“松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505523A号“松乐光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500955号“乐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500958号“乐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松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松乐”相同,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报警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线、电缆、电子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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