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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33085号“中科产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10:31关于第58133085号“中科产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387号
申请人:中科产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33085号“中科产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第16346865号“中科美城 BCITYBUY”商标、第55914221号“中油产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处于撤销案件审理、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企业荣誉资料、相关合同及发票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商品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艺术品鉴定外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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