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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6237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09:54关于第6476237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306号
申请人:安徽中技之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6237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780813号“康力昆泰 CONNECT POWER T及图”商标、第31584510号“盛卓泰及图”商标、第439751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视觉、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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