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077973号“嘉洁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09:16关于第63077973号“嘉洁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981号
申请人:五华县百洁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7973号“嘉洁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31380号“嘉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文章信息、荣誉证书、捐赠活动照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嘉洁灵”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嘉洁”,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消毒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2月2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45380045号“GOUTAL CHEVREFEUIL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