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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51477号“鸿蒙智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06:44关于第61951477号“鸿蒙智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630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51477号“鸿蒙智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32533号“鸿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537340号“鸿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鸿蒙”商标的抄袭和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情况、鸿蒙OS介绍、媒体报道、产品销售页面、网络检索结果、申请人官网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异议程序;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金融分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所含中文“鸿蒙”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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