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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38392号“EASYFACTO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05:48关于第62638392号“EASYFACTOR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250号
申请人:无锡易泽赛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向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38392号“EASYFAC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30932号“简实电子 EASY ELECTRONIC及图”商标、第6376263号“EASYSOLUTION及图”商标、第3479450号“EASYFIBER”商标、第5653966号“EASYBLOT及图”商标、第62481040号“易健康 EASY HEALTH及图”商标、第61561087号“EasyPLC”商标、第16837849号“丰辉电气 FENGHUI及图”商标、第35578676号“EFC及图”商标、第45389680号图形商标、第6745979号“FUHRMEISTER ELECTRO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寓意、商标信息及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十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有显著部分文字“EASY”或“Easy”,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指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指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六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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