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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86095号“云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05:12关于第64686095号“云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0110号
申请人:浙江天鹏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86095号“云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95813号“云朵”商标、第47317948号“云朵家具”商标、第50705362号“云朵幼稚园”商标、第58894258号“云朵实验”商标、第60033805号“云朵实验室”商标、第55739431号“雲朵纺”商标、第45621390号“云朵绵及图”商标、第64448508号“云朵冰感”商标、第45945036A号“朶雲書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该决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二至七、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云朵”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所含文字“云朵”、引证商标九文字“朶雲書院”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垫枕;抱枕;旅行枕头;枕头;椅垫;软垫;软垫(家具);颈枕;颈部靠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核定使用的“客厅家具;床单和枕套;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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