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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32530号“粤原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04:27关于第63132530号“粤原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330号
申请人:何建东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精业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2530号“粤原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975983号“粤熟粤食”商标、第32243511号图形商标、第3224352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餐厅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粤原味”为纯文字商标,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口味、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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