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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97946号“任薏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3:02:30关于第63597946号“任薏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864号
申请人:惠州市和正堂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97946号“任薏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任薏花”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咖啡等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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