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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20705号“NEENC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2:45:53关于第53720705号“NEENC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528号
申请人:泉州市远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伍先柳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1日对第53720705号“NEENC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的恶意以及具有一贯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商标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4373697号“NEN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具有较强关联性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资料、申请人品牌线上销售情况、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运动腰带”等商品上,2022年11月27日核准转让给深圳市浩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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