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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79375号“康美士CANM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2:16:19关于第60279375号“康美士CANM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159号
申请人:杭州美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79375号“康美士CAN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32632号“CAN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商品上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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