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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20119号“运河裘都 YUNHEQIUD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2:15:49关于第64320119号“运河裘都 YUNHEQIUD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356号
申请人:故城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0119号“运河裘都 YUNHEQIU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5128号“运河之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并案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装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品装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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