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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46664号“丹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2:14:03关于第60746664号“丹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429号
申请人:丹夫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言诚知识产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46664号“丹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96135号“丹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55082号“丹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952364号“丹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952348号“丹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111858号“丹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建平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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