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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62266号“如见东方琉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1:50:07关于第63862266号“如见东方琉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037号
申请人:杭州六三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62266号“如见东方琉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贬损含义,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无消极、负面影响,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社会影响正当积极,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如见东方琉璃”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且该类证据并非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考量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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