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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67693号“鬼火怒 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1:49:10关于第63967693号“鬼火怒 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140号
申请人:许娟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7693号“鬼火怒 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申请商标中的“鬼火怒”是云南地区的菜名。申请商标的设计蕴含着申请人浓烈的情感。申请商标并未具有不良影响,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鬼火怒”、“ 滇”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鬼火怒”是云南的传统开胃菜名称,不宜为一家独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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