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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77752号“蓝象云 LANXIANG·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1:24:11关于第62277752号“蓝象云 LANXIANG·CLOU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419号
申请人:北京五八企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智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7752号“蓝象云 LANXIANG·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823842号“蓝象”商标、第38426351号图形商标、第224208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中的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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