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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53992号“INKEVER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1:23:07关于第62553992号“INKEVER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394号
申请人: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智联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3992号“INKEVER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20323号“INREVER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鉴于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INKEVERSE”与引证商标英文“INREVERSE”相比较,仅一个英文字母不同,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亦无明显区别,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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