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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72570号“珍妮花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1:22:53关于第64672570号“珍妮花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848号
申请人:惠州市白熊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72570号“珍妮花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502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实质审理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知名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专利证、商标宣传推广情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已初步审定并公告,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近似,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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