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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47605号“德视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55:27关于第63147605号“德视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630号
申请人:沈阳德视康视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7605号“德视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234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决定在广告;广告代理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为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640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决定在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互联网网页式广告的编辑;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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