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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03026号“蜜蜂心选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26:30关于第64303026号“蜜蜂心选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882号
申请人:海南蜜蜂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03026号“蜜蜂心选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36543号、第14689089号、第63635511号、第63139595号、第63082609号、第21380389号、第16952102号、第21380611号、第63028167号、第30670568号、第14762066号、第58940838号、第23251950号、第29072375号、第6302629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中,引证商标三、四、九、十三属于效力瑕疵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五、九、十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三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八、十至十四标识近似,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符正
高亚晶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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