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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284439号“地愫格DISUG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24:35关于第26284439号“地愫格DISUG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051号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金枝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26284439号“地愫格DISUG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1650号“DA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86662号“DA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94692号“DA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中国知名服装生产和销售商,“地素”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在类似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系恶意囤积商标而非自用。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并在网上挂牌售卖。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相关裁定;
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
3、所获荣誉证书;
4、媒体报道及宣传推广资料;
5、网络销售截图、申请人店铺分布信息及照片、营业收入、纳税金额及市场份额等资料;
6、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及他人在先权利网站打印件等;
7、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运动衫;童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28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14类、第20类、第25类、第30类、第41类、第43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两千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度较高标识的商标,如“爵玛仕”、“绰奈儿”、“佰草志”、“普吉吉普”、“巴布阵”、“欧仕普”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地愫格DISUGE及图”与引证商标二至四“DAZZLE”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地愫格DISUGE”与引证商标一“地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服装;运动衫;童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本案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在第3类、第14类、第20类、第25类、第30类、第41类、第43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两千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度较高标识的商标,如“爵玛仕”、“绰奈儿”、“佰草志”、“普吉吉普”、“巴布阵”、“欧仕普”等。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加之,被申请人在网上贩售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是牟取非法利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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