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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86156号“麦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24:07关于第63086156号“麦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960号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86156号“麦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62225328号“麦香”商标、第28052963号“麦香宴MAIXIANGYAN”商标、第53255380号“麦香园MAIXIANGYUAN及图”商标、第15478527号“麦香皇MAI XIANG HUANG及图”商标、第34766553号“麦香宝”商标、第20084223号“麦香庄园”商标、第23406722号“麦香园MAIXIANGYUAN及图”商标、第21664841号“麦香坊 MCFOUND CO.,LTD及图”商标、第8432879号“小麦香”商标、第6810311号“麦香苑MAI XIANG YUAN及图”商标、第27911837A号“麦香世家及图”商标、第62746893号“麦香坊”商标、第25759000号“麦香公社”商标、第57539661号“麦香尚品”商标、第22785453号“麦香工厂大集”商标、第17200623号“麦之香 包子点心 WHEAT AROMA B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十二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十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麦香”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十三至十五中“麦香”、引证商标十六中“麦之香”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互联网上提供在线商业信息目录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户外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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