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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25788号“那·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18:08关于第63825788号“那·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127号
申请人:中矿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25788号“那·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那香”为地名,位于广西。申请人在先“那·香”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第314408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经查询中华英烈网,“那香”为我国烈士姓名,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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